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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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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 收受巨额贿赂
定安一局长获刑10年
本报海口10月10日讯(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刘佳)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局长邓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澄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弟在担任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现金44万元、港币10万元和9万元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个公司及个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港币10万元和9万元面额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邓弟以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邓弟身为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港币10万元和9万元面额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邓弟及其辩护人提出邓弟有自首情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邓弟在北京学习和治病期间,用电话向定安县主要领导汇报了其行贿的事实,但没有交代其受贿的事实。邓弟曾返回海南将其受贿的款项退还行贿人,然后返回北京继续学习和治疗,直至检察机关对其调查询问及控制其人身之前,也没有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案,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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