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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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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券过期作废概不退款?
消费者别被“霸王条款”诓了
餐券、旅游券、美容券……团购已经成为众多市民的购物新习惯。然而,一不留神,手上的团购券就过期了。打电话一问,商家、团购网站的回答很一致:“抱歉,过期作废。钱?不退。”眼看着白花花的银子打水漂了,消费者是无可奈何。   今天,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瑟荣在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团购券过期商家不给退款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团购券过期便作废?   昨天晚上,去外地旅游回来的梁女士发现,自己在某一团购网站“团”的两张价值共98元的美容养生套餐团购券过期了,她打电话向商家咨询是否可以退款,结果商家答复她,团购券一经售出后是过期作废、概不退换的。   既未享受到服务,也未得到任何赔偿,梁女士感觉很冤。“我都没有消费,商家也没有什么损失,为什么不能退钱?”   不支持退款团购比比皆是   记者登录各国内团购网站查询发现,只有少数知名的团购网站做出了“过期退款”承诺,多数团购网的态度很一致,不支持退款,过期作废。   两年前,团购刚刚兴起时,“团购券过期即作废”被视为该行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直至去年,一团购网站推出了“随时退”的服务后,团购退款才正式被关注。   花钱买了券,却没有去消费,这个比例有多高?据国内一些媒体报道称,过期未消费的团购款金额约占团购交易总额的5%至10%,有些甚至达到了40%。   遭遇退款难可向工商投诉   “如果消费者未使用团购券,有权要求团购网站退款。”刘瑟荣认为,消费者购买团购券,即是消费者、商家、团购网站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并约定了有效期。“过期无效”只是意味着合同终止。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履行,过期未消费退款合情合理。网站不退款,这明显是“霸王条款”。   其实,对于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团购网站的七项责任,包括“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团购当中遇到退款难题时,可以先与相关网站沟通协调,如果无果,可以向当地工商、消协部门投诉举报,也有权起诉索赔。被投诉主体不仅是团购网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经营者也是被投诉对象。此外,消费者要保留好有关依据,如下载消费服务内容,提示消费短信等,作为维权凭据。   (本报海口10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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