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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民政部网站10日公布民政部新近颁布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旨在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卖牌子”敛财、负责人不当关联交易等社会关注的不法行为。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遵循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要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是要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针对“卖牌子”敛财乱象,《规定》明确,社会团体应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调查了解,如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应签订授权使用协议;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合作;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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