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认为:杨达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他人2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达才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504.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庭审于当天下午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