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彩春锋因患肾结石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准备接受碎石手术,在接受了术前灌肠和皮试后,感到身体不适,遂于11月13日持菜刀进入安医大二附院住院部,在北13楼泌尿外科看护台将护士长戴光琼砍倒在地,随后又追砍另一名护士,伤及后颈部,并砍伤前来制止其行凶的其他三名医护人员。被害人戴光琼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名医护人员中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彩春锋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者及家属)近7万元。4月2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在彩春锋作案时的辨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上。由于案情重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处适当,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