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的卢志刚,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任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会主席。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9年,海南青某公司在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项目占地面面积700余亩,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为将该地块用于开发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找到卢志刚帮忙,为表示感谢,2010年至2011年,姬某5次送给卢志刚70万欧元。
2009年至2011年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澄迈县易地补充耕地开垦项目、美朗水田整治项目、北排山补充耕地项目和金安农场土地整理项目。徐某为承揽上述工程项目,找到卢志刚帮忙,卢交代时任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周某给予徐某关照。后来徐某承揽这四个工程项目,同时卢志刚在徐某的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拨付方面继续给予其支持和关照。徐某先后15次送给卢志刚569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聂某以阳某公司和博某公司的名义分别投资开发澄迈老城开发区某项目。在卢志刚的帮助下,聂某顺利办理了项目用地海域使用权证焕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一项目用地由农用地变更商住用地手续。在此期间,卢志刚收受聂某贿赂54万元,价值34.98万元轿车一辆、索贿价值400万元别墅一套。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卢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09.2193万元、索贿一套别墅价值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的庭审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卢志刚本人也作了最后陈述。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