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1日,被执行人胡某山与其子胡某云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胡某云一时冲动,点燃泼了汽油的房间。申请执行人杨标与苏某辉、苏某兴等村民闻讯前来施救。结果杨标全身烧伤面积达90%。
事故发生后,杨标等人舍己救人的壮举,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褒扬。经多方救助,杨标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造成了伤残的严重后果,一直住院治疗,截至2013年7月4日,住院治疗费已高达94.2万多元。杨标及其家人难以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陷入经济困难,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开始维权。
东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依法判决胡某山夫妇应补偿经济损失款82.2万多元。
胡某山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胡某山夫妇未依生效判决按期履行义务,2014年7月11日,杨标向东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东方法院经多次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胡某山夫妇终于主动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经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胡某山夫妇当场支付63.5万元补偿金,剩余补偿金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分三次全部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