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跨学科门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教育部在通知中强调,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制表/许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