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你与我司等五方签订乐东华信广场《股权转让协议书》,由我司受让你拥有的乐东华信广场项目20%股份。该协议约定,我司和海南凯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凯都置业公司”)以下列债权本息与对你抵销上述20%股权转让款(2696.6万元)。因无法通知到你,特公告发出本通知。
1、2014年11月12日,你向我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尚欠我司本息1040万元;2、2014年11月21日,你向我司借款本金795万元,尚欠我司本息共计1009.65万元;3、2015年1月3日,你向凯都置业公司借款本金960万元,尚欠凯都置业公司本息共计1190.4万元,凯都置业公司同意以646.95万元与你作债务抵销。
特此通知
海南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