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指出,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包括诉讼诚信在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足,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故意逃避或躲避诉讼文书送达,甚至采取撕毁诉讼文书或其他暴力方式妨碍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屡有发生,致使许多案件无法及时审结,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海南高院制定了《意见》,对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范围、送达方式、送达的法律后果、妨碍送达行为的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送达部门配备现场执法仪器设备,对送达工作全程记录,全程留痕,以固定证据,减少争议。
《意见》还明确了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其本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所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的地址均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规定受送达人除当事人本人外,还包括同住成年家属、委托代理人和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外,增加了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履行该单位收发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受送达人。
针对审判实践中逃避或躲避送达行为的种种表现,《意见》还对人民法院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如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又解除委托且不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向其原诉讼代理人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