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权利义务须知、执行案件听证通知书,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并定于2016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调解室举行听证会,请你公司派员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