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中指出,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产权式酒店开发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客房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含有公摊面积的套型建筑面积计价预(销)售。
在该规定发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规定发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