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苏曼丽、关聪与被执行人陈军、陈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俩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6)琼02执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军、陈娇在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75%、25%的股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娇在五指山市沿河西路农机综合楼501房,建筑面积101.78平方米、产权证号E,-50173号。现本院拟将对上述陈娇在五指山市沿河西路农机综合楼501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如对该房产持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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