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海鹏在担任屯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期间,在分管地矿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依据有关规定,经屯昌县纪委常委会议和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屯昌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海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