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德航商业有限公司:
我司就2016年1月5日与海口莱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和2016年4月9日三亚德航商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两份合同的履行事宜,因你两公司违反合同第二十条第五项条款约定,我司多次找你两公司交涉、书面致函;2016年9月27日又委托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向你两公司发出《律师函》,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你两贵公司均拒绝收取。现公告送达:第一、立即解除与贵方签订的两份《合作经营合同》;第二、要求贵方在接到本函后七日内退还全部合同押金;第三、赔偿贵妃公司的经营损失;第四、配合贵妃公司做好撤场交接工作。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我公司将撤场,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两公司承担,我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两公司的责任。
海南贵妃珍珠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