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贵司于2010年10月1日、2012年8月1日及2014年7月30日分别签订《协议书》。综合以上三份协议书约定,贵司应于2014年10月12日前向我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元),逾期不支付,则按年息23%支付利息。虽经多次催促贵司至今仍未向我司支付该笔款项。为此,特致此函,再催促贵司接函后立即向我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元),及利息1380万元(壹仟叁佰捌拾万元)。款项请付至以下账号:户名:龙德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海南省琼中县建设银行
账号:46001006936059333333
另:请贵司尽快将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六路的盛科生命科学研究院项目完工,按约定将14894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给我司。
特此函告。
龙德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