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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2日 星期日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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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修订《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

  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农药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禁止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要求生产企业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农药出厂须经质量检验合格,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其标签要标注安全间隔期。

  《条例》明确

  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条例》强调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本版制图/陈海冰

  (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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