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2月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孟宪奎对被申请人三亚纨美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纨美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并指定汪世业、毛惠清、陈青、罗海燕、聂友峰、吴桑、孙俊杰为纨美公司清算组成员。因双方股东不能配合清算,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电脑随机选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3条规定,于2017年4月10日决定解除汪世业、陈青、罗海燕、聂友峰、吴桑、孙俊杰的纨美公司清算组成员职务,指定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组成三亚纨美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通信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楼;邮政编码:570125;联系电话:0898-66787881、66593995;清算组成员:组长任渭生律师,联系手机:13907535417、副组长左伟律师,联系手机:13519828071、成员毛惠清会计师,联系手机:13005063588、成员王少峰律师,联系手机:13876761516、成员张玲律师,联系手机:13322005602)。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