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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省市县安监
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
  本报海口11月10日讯 (记者周晓梦 实习生王靓婷 通讯员余志荣)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确定省、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省、市、县(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

  《通知》明确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对于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属行政事业机构的其他开发区等功能区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通知》提出可采取行政委托等方式委托其配合法定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予以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人袁光平表示,省政府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解决执法角色尴尬等造成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腰杆不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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