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绿山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琼山外经贸易总公司(原名琼山市外经信托贸易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口琼山外经贸易总公司位于海口市演丰镇演丰村委会山牛坡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2175号,面积23013.27平方米】、位于演丰镇演中村委会芳兰经济社的33333.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1999)字第09—0008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予以处置。如对上述土地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