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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商品住宅售价逐步网上公示
擅自提价或停发预售许可证
  本报海口12月5日讯(记者原中倩 通讯员任笑冬)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就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商品住宅销售备案价格,并逐步推行网上公示制度。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且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调整备案价格应当重新进行价格备案。

  《通知》要求,各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备案价格。备案价格调整时限由所在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表,商品住宅备案价格要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通知》特别强调,要逐步推行网上公示制度,在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市县价格(住房)信息网进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公示。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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