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贵司于2016年9月19日就贵司承租我司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45号,侨达花园12-1、12-2、13-1、13-2号铺面用于商业经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十年。截自2017年11月22日止,贵司已逾期支付租金达96日。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已构成违约,我司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由于贵司多次退回我司发送的解除通知,特以此方式告知贵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司解除与贵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请贵司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并搬离房屋。否则,我司有权将屋内物品视为无主物进行处置。贵司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责任,我司将保留以法律手段予以追索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