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我局作出《关于有偿收回海南鸿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定土环资用字〔2014〕89号)决定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的定国用(1999)字第278号土地证项下的1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于2017年6月1日,定安县不动产中心根据海口海事法院(2008)海执字第8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海口金莲花荷泰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依法登记113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你公司享有5333.3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撤销《关于有偿收回海南鸿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定土环资用字〔2014〕89号)。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