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海南欣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拟撤销(2007)海中法执字第42-6号民事裁定第一项,即:撒销“将被执行人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门岭老城工业开发区的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老城国用(2005)第790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用以抵偿被执行人尚欠其相应债务”的内容。对上述财产处置行为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