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 海仲字第100号仲裁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峰与被执行人鲁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鲁有兵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义龙横路12号义龙丽景都市公寓401、402、403、404、405、406、 407、 408、 409房共九套房产。本院拟对上述房屋予以处置,如对该涉案房屋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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