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根据管理层级和分工不同,分别规定了各级湾长的职责。
湾长巡查机制是湾长制实施的主要制度措施。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同时,湾长督办和约谈机制是各级湾长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为实现陆海统筹、河湾共治,《规定》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湾与入海湾河流管理保护的联动机制,确定入海湾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相关湾长、河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入海湾河流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