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规定了海南省各类型、各层级公共机构能耗的术语和定义、定额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量交易及管理措施等,其中,标准中规定能耗定额指标分成三个等级:
一是约束值,指实现公共机构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能耗指标上限值,这一指标是强制性指标,是公共机构必须达到的能耗上限指标,可以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能管理提供依据,为节能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基准值,指公共机构正常运行且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后的可达到的能耗水平,这一指标可以为未达到能耗定额指标要求的公共机构在运行中实施节能审计、节能改造等措施提供目标;
三是引导值,指公共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提升能效的努力目标,可作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的标杆。
例如,标准中规定省直机关的能耗限额(详见下表),约束值是不允许超过的最高能耗限额值,基准值是省直机关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技术措施可望达到的能耗限额值,而引导值是最优秀的节能单位可达到的能耗值,起到标杆作用。
制定和实施该标准,将进一步明确海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合理范围,引导公共机构绿色、节能运行,有利于激励不同经济发展区的同类型公共机构相互学习节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海南省公共机构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同时为我省开展公共机构的能耗定额管理、能耗考核提供了标准依据。
该标准由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审核、发布,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