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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出“免、减、延、缓、降、保”6种社保相关措施
念准“六字诀”纾解复工难
  本报海口3月11日讯 (记者李磊)海南日报记者3月11日从省社保服务中心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等3部门、省医保局等3部门于3月5日分别联合下发的相关通知,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免、减、延、缓、降、保”6种措施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据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诸多措施中的第一项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雇主)缴费部分,上述类型单位免征均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第三是“延”:2020年1月至我省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保费缴纳等业务,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可以延长至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的社保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延长办理社保业务,可同时享受“免、减、降”政策。

  第四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五是“降”: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第六是“保”: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单位“免、减、延、缓、降”社保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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