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轶与被执行人陈绪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1民终317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拟裁定将登记在陈绪业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国科园生活区12栋601房(不动产权证号:HJ002764)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李轶名下。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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