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珠香、朱焕虹、宋佳琦与被执行人海南城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琼01执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城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广场路海口市椰树门广场人防工程并体育场改造负一层商铺572室(建筑面积46.35平方米)以及申请执行人陈珠香、朱焕虹、宋佳琦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广场路海口市椰树门广场人防工程并体育场改造负一层商铺87室(合同备案号: L00353881,建筑面积44.51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