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景与被执行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申请执行人黄景与其签订《海口市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的香格里海口国宾馆(二期)A4-102房屋的备案登记。根据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拟定将上述房产备案到申请执行人黄景名下,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