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口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春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查封李春连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38号家顺花园1#楼10层1001房产。现本院拟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屋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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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