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晨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 琼0105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民终4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勇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告如下: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勇(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609306310)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盛路1-1号标新置业广场505房[不动产权证号: HK304922] 房产进行查封;二、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产;三、相关权利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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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