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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1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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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破44-64号

  本院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裁定受理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三亚海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宁海航大康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琼中海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海南英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海建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英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英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整21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人:李尔克、李任民、罗斯、吴怡雯;联系电话:17158906689、17158908823、17158902088、171589006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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