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01执2029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国际仲裁院(2021)海仲案字第23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绍进与被执行人陈才寿、吴庆暖、陈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因黄绍进申请诉前保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琼0107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才寿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12号夏瑶花苑13层1-1303房【不动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5367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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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