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98号
海南永宏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004620021507):
事由: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你公司将欠缴的土地增值税30,989,020.34元、企业所得税1,993,432.80元,税款共计32,982,453.1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计算生成)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琼税一稽催通〔2021〕1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