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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
我省调整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病用药范围

  本报海口8月30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吉秋平)8月30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从9月1日起,我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将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实行定额标准结算,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此次调整中,我省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是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二是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同时,我省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是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二是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让参保人看病就医更加方便,省医保局要求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工作授权给全省50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会成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专家小组,制定认定流程,组织专家对参保人所申请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进行认定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员的相关疾病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线上备案。此外,我省需要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最多可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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