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海南中润典当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徐国庆、彭波)于2020年1月19日在我处申办了《小额贷款合同》、《小额贷款业务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琼椰城证字第205号】。合同中双方约定债务人(徐国庆、彭波)应在2020年7月14日止向债权人(海南中润典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3100000.00元),现截止2022年7月26日债务人(徐国庆、彭波)未能按合同中约定偿还上述债务,现债权人(海南中润典当有限公司)向我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证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意见。 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 2022 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