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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细则
最高可奖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易宗平)怎样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最高可奖励10万元。

  《细则》规定了奖励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监督职责的除外)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社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关于举报奖励标准,《细则》明确:一是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二是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等情形,奖金如何分配?《细则》规定,只对人社部门受理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在事实认定方面,《细则》指出: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而举报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最大的行政区域人社部门给予奖励,其他行政区域人社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奖励。一次性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举报中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不累积计算奖励金额。

  为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细则》规定,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具体保护措施包括: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凭证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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