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旭(身份证号:230225199201042613):
你因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于2023年2月5日被本机关立案调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4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合计人民币44270元。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220件的行政处罚。因通过(电话、邮寄、留置)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名称: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银行账号:46001005736053000853-003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光博 联系电话:13976154695
联系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人力资源保障局一楼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