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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放宽游艇租赁业务备案要求

  本报海口6月12日讯(记者曹马志 实习生谢城安)6月12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建立完善游艇租赁管理制度进行重点修订,明确放宽游艇租赁业务备案要求。将游艇租赁企业自有游艇数量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调整为1艘游艇,取消游艇租赁企业进行游艇俱乐部备案的要求,并进一步细化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安全生产要求。

  据了解,2016年省政府印发实施《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以来,规范了游艇检验登记、安全保障、出入境管理等,有效促进了我省游艇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发布、游艇产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我省亟需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办法》系统优化游艇码头建设管理程序,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游艇码头规划、建设、验收程序,简并和优化游艇码头建设程序,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游艇码头经营人安全、防污染责任,取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程序。

  《办法》还重点完善游艇俱乐部管理制度,加强游艇俱乐部安全和服务管理,要求建立实施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体系、游艇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机制、开航前检查制度、进出港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游艇事故险情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安全管理岗位制度。

  此外,《办法》明确游艇进出境海事、海关、边检等手续和要求,进一步细化游艇油品加注、游艇乘员实名制管理、游艇夜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要求。细化监督管理要求,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协作,切实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能力;加强对游艇码头经营人和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信用管理;加强信息共享,明确整合构建全省统一的游艇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监管业务集成整合和流程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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