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8月2日讯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袁宇)近日,海南省监委印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建立办理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绿色通道”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对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的受理、办理、反馈、回访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着力提升意见建议办理规范化水平和质效,助力纪检监察铁军建设、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引入外部监督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支持监督的鲜明态度。据介绍,该《办法》对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审批权限进行提格处理,全部呈报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有效增强办理的权威性,是把自觉接受监督落实到行动上的具体体现。
为促进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规范化,《办法》将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分为工作建议、问题反映两大类,并明确办理工作分工。工作建议类,指的是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由省纪委监委办公厅受理。问题反映类,指的是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不力,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受理。
“办公厅负责统筹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海南省纪委监委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办理时限方面,《办法》对意见建议受理、办理、反馈、回访等主要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坚持快查快办,充分释放特约监察员监督效能。
《办法》规定,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建议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报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建议类,要求原则上在1个月内办结;对问题反映类,适用省纪委监委快查快处机制优先快速办理,并要求承办部门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特约监察员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对工作建议类意见建议,办公厅在承办部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就办理结果向特约监察员进行电话回访,形成受理、办理、反馈、回访的责任体系。
“我们将进一步搭建履职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对特约监察员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真正让特约监察员的‘外部监督’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海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