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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优化“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政策
放宽“零关税”进口船舶航次要求

  本报海口2月5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曹马志)2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新近修订完成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进口车辆的资格门槛,明确了车辆、游艇营运标准和认定要求。

  《管理办法》共6章54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共增加4条,主要对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强化日常营运监管,严格处罚措施,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信息共享,堵塞风险漏洞。

  车辆方面,一是提高监管门槛,鼓励车企规模化合法经营,限制租赁营运车辆出岛,确保“管得住”。规定“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车辆(均在本公司营运满3年以上)的,或承诺一次性进口不少于15辆‘零关税’车辆的,可申请‘零关税’车辆进口资格”;规定“连续营运3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3年以上车辆的,或一次性进口10辆以上‘零关税’车辆的,可再次进口‘零关税’车辆”。二是细化营运标准,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监管年度营运天数不得少于50天,每3个月至少营运1次,且其年度营运里程(按照200公里/天折算)不得低于年度行驶里程的60%”,细化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营运标准。

  游艇方面,一是调整准入门槛,解决新登记企业无法进口游艇问题。二是细化营运标准,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监管年度运营天数不少于60天,其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相匹配”。

  船舶方面,一是调整准入门槛,解决新登记企业无法进口船舶问题。二是放宽航次要求,将“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1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调整为“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8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进一步增强“中国洋浦港”船籍港政策吸引力。

  《管理办法》严格处罚措施,对违规情形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区分,明确车辆、游艇、船舶企业的10种违规行为为严重违规情形。严格处罚措施,加强事后管理,防控风险,确保“管得住”。规定被停止资格的企业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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