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
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我省“老人节”的决定(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1992年9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