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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未被纳入经营(活动) 异常名录、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条件,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在认定流程方面,相关主体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愿申报享惠资格,各认定部门按职责在线上并联审核,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名单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确定,并由省财政厅依据批复名单将结果及时反馈申报主体。
在后续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享惠主体发生联系人信息、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等事项变更,进行变更申报的要求,并明确了享惠主体自主注销享惠资格的情形以及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取消享惠主体资格的情形。
《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各认定部门将积极做好享惠主体资格认定服务工作,提高审核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相关主体充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