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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形式多元、绩效导向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财政投入为主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林业等部门加强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控制,在野生动物致害频繁、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区域,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建设阻隔栅栏、植被隔离带等防控设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因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对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通过网站等各种渠道,收集公众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义务,有权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