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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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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坚持不召回的底气何来?
■ 陈岚桦
近日,强生旗下的两款婴儿洗发精被曝含有致癌物。尽管强生一再声称自己的产品安全性,但是部分超市已经下架强生相关婴儿产品,昨天,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重申,不考虑召回相关产品。(《北京晨报》11月8日报道)   国内媒体爆出强生两款婴儿洗发水有致癌物的信息后,强生中国公司昨日发表声明称所有成分都符合标准且安全,否认存在双重标准。并在随后声明不考虑召回相关产品。但问题在于,为什么该公司只在全球部分市场修改了去有毒物质的配方,在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出售的同类产品则不再含有这些有毒物质,而在中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出售的产品仍含这些物质,这难道还不是 “双重标准”吗?而且,一个地区卖出涉嫌致癌物产品后,无论是否会对公众产生危害,就应先召回再说,这才是对公众、对社会负责的精神。   强生尽管完全可以做到在全世界市场上都生产更安全的婴儿洗发水,可是,其依然我行我素地坚持不召回的底气何来?笔者认为,就在于强生洗发水中含有的涉嫌致癌物质依然在监管部门的允许范围之列。例如,强生在11月2日在官网声明,表示“包括可释放甲醛的防腐剂在内的各种成分都是安全的,并被产品销售所在地的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所批准,包括中国、美国、欧盟等地”。从强生的表态中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标准之下,强生方面的产品就不算违规,那么自然就没有召回的必要。这也就难怪强生在中国市场执行“另一套标准”的理由了。强生这种抓住了道德与法律的真空地带游走。这种玩弄文字游戏的小把戏,显然有些不厚道。   强生的强硬固然有自己所依据的道理,但有关监管部门更该反思,为何强生在世界上相当数量的国家里奉行一种标准,却偏偏在中、美、加等标准相对落后的国家实施着另一种标准?对此,我们的监管部门又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因此,指望企业靠自律是行不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必须依赖于外在监管的与时俱进。唯有如此,才能增加无良商家“道德的血液”   财经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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