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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权是指通过双边政府协议或多边政府协议来体现的航空运输业务准入权,指某特定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议,在协议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在该外国所取得的飞越、经停或在该外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等权利。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一国或地区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北京———纽约,中途飞越日本领空,须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
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
一国或地区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芝加哥,由于机型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某国或地区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某国或地区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例如:以新加坡航空公司货机为例,它执飞新加坡经厦门、南京到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
第六航权:桥梁权
某国或地区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例如:伦敦———北京———首尔,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例如:伦敦———巴黎,由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
某国或地区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广州,由香港航空公司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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