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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03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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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美容院,堂姐弟为争当老板对簿公堂———
手机短信为证 老板身份确认
岳嵬
本报讯 (记者岳嵬)为了开办一家美容院,堂弟负责租场地,堂姐花钱搞装修,开业之后姐弟两人却为争当老板闹上了法庭。究竟谁是老板?法庭上,当事人提交的手机短信发挥了举足轻重的证据效力,给这起打了两年多的官司划上了句号。   开美容院   堂弟租房  堂姐装修   2006年10月,刚刚退伍不久的陈某,在三亚租用了一家酒店三楼的场地开设美容院。美容院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一栏填的是陈某。陈某还与另一投资人吴某作了书面确认:双方各占美容中心50%的股份。   当月,为了美容院的装修,陈某的堂姐阿茜联系了三亚某家装公司,将美容院交给该公司装修,4万元劳务费都由阿茜支付。装修完工,美容院开张后一直由阿茜经营管理,房租也由阿茜交付。陈某则在美容中心做了一段后勤工作,月薪800元。   姐弟纠纷   我是老板 他是员工   美容院一直经营得不错,可陈某与堂姐阿茜之间却闹起了纠纷。阿茜称,她是美容院的实际投资人,理所当然是美容院的老板。陈某则称,美容院的场地是他签约租下来的,他跟吴某的书面约定里也明确,他和吴某各占美容中心50%的股份,他才是美容院的老板。   陈某还称,他是出于堂姐弟关系,才把美容院交给阿茜打理的,所以,阿茜只是美容院的管理人员,不享有美容中心的股份,不是美容中心的业主。   美容院50%的股权,到底属于陈某还是阿茜?纠纷发生之后,陈某离开了美容中心。而为了正名自己的老板身份,阿茜则一纸诉状将堂弟陈某告到了当地法院。   一审   一方短信为证,占了上风   一审期间,陈某提交了场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据,证明美容院的场地租用合同是由他与出租方签订的。但对于美容院是由他投资开设、阿茜只是他聘请的管理人员的主张,陈某却没有拿出证据证实。   阿茜提交的装修施工合同等证据,则证明是由她主持美容院装修,并支付劳务费、保证金、场地租金。同时有证人证实,美容院一直由阿茜经营管理,陈某在按摩中心只从事过后勤工作。   为了证明自己是美容院50%股权的出资人,阿茜特别向法庭出示了陈某曾经发送给她的短信,这条短信表明,美容院是由阿茜开办的,并由阿茜经营管理。   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对比后认为,阿茜所举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其证明力明显大于陈某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足以认定,阿茜是美容院的实际投资和经营管理者。一审遂判决:阿茜享有美容院50%的股份。   二审   谁提交的短信是真的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诉讼过程中,陈某也向法庭提交了12张有短信内容的照片,证明阿茜的手机号码于2007年12月18日12点19分起,连续向他发送短信,承认美容院是陈某所有,阿茜企图侵占他人财产等。   针对陈某的这些短信证据,阿茜则提供反驳证据,她以移动公司的业务受理单、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证明2007年12月18日10点05分,有人持伪造的她的身份证,到移动公司代办点办理了手机号码换卡业务,修改了密码,阿茜发现该号码不能正常使用后,打电话向10086服务台查询,并于2007年12月22日19时04分,到移动公司办理换卡业务等。   二审法院认为,阿茜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她的手机2007年12月18日10点05分被他人换卡。陈某提供的照片中,短信发送的时间开始为2007年12月18日12点19分,因阿茜自当天10点05分起已不能正常使用该卡号拨打电话,所以陈某提供的手机短信,不能证明是阿茜发送的。   二审法院由此认定,陈某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缺乏合法性、关联性,不应予以采信。遂终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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