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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廖晖律师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廖晖律师认为:
本案的法律关系很明确,主要的争议在于对证据的认定和判断上。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如何认定证据和使用证据,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有三个特征,1、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2、关联性,指证据和案件的事实有联系;3、合法性,指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证据材料只有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才能作为案件中被法院认定的证据。
本案二审中,陈某所出示的短信,由于该短信取得的时间已经被阿茜挂失,所以不符合案件中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最后被终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证据的证明效力
证据的证明效力又称证据力。证明力强,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就强,反之就弱。证据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上。在诉讼中,对证据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这种确认是法官审判权的一种体现。在本案中,阿茜拿出了短信证据证明自己对美容院的所有权,而陈某也拿出了短信证据证明自己。这两个证据本身就是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就要比较,看谁的效力大。因为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是“证据优势”原则,当一方的证据比另一方的证据有优势时,就采用优势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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